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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商丘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8-15 文字大小: |

市中心城区各公办普通高中,睢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政策,促进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制定我市中心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中心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800元。

(二)学费标准从2024年秋季开学季开始执行,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市中心城区各公办普通高中要严格落实《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实施意见》(豫财教〔2016〕111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普通高中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豫财教〔2020〕35号)中的各项资助政策,确保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三、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中心城区各公办普通高中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教育、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管力度,对自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积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工作

市中心城区各公办普通高中要按照政策要求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对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到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商丘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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